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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5月09日 04:18 作者 郑晓波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05月09日证券时报第4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额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本报讯  创业板即将推出之际,对创投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也浮出水面———为落实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明确了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通知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这四个条件是:一是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二是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三是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有关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2007年底前按原有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在2008年继续符合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向其投资满24个月的计算,可自创业投资企业实际向其投资的时间起计算;四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通知同时明确,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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