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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税收优惠面有望进一步扩大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4月15日 04:26 作者 周荣祥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04月15日证券时报第5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国家财税部门有关负责人透露
  证券时报记者  周荣祥
  本报讯  财税部门有关负责人透露,国家财税部门将尽快出台新的促进创投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并将尽量提高政策实施的操作性。据记者了解,创投税收优惠政策覆盖范围也因此有望进一步扩大。
  在北京大学创业投资研究中心日前举办的“2009中华创投家论坛暨创投政策解读会”上,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指出,我国已经基本形成支持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体系,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便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环。
  该负责人称,创投优惠政策已经写进《企业所得税法》,这就是向市场发出了一个强烈信号:中国已经将创投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下一步将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完善,使创投企业迎来更美好的前景。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说,按照惯例,像《企业所得税法》这样的大法正式实施后,以前出台的各类税收政策,包括创投企业税收政策都要停止执行。所以,绝大多数省市区的税务部门都在等待国家税务部门重新明确创投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财税部门将尽快出台新的促进创投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并将尽量提高政策实施的操作性。但鉴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创投企业税收政策将无法适用于合伙型创投企业。”上述税务部门负责人说。
  对此,有专家建议,应该采取适当措施对合伙型创投机构给予适当照顾。因为据中国风险研究院的调研,合伙制模式的创投机构近几年比例逐年增加,从2004年的2%增加到2008年的24.58%,有限合伙制正逐渐成为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的主流。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对此,有官员提议,应该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措施的覆盖范围,而不仅仅局限于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投企业。对商业模式具有创新意义的创业投资行为同样值得鼓励,也应该覆盖在税收优惠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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