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5月05日 03:27 |
作者: |
许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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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5月起施行 本报讯 国家统计局、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制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日前,三部委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等统计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接受记者采访的负责人称,《处分规定》设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主体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对统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包括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依据《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数据,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类是负责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这些机构和人员是政府统计调查的具体实施者,如果执法犯法,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弄虚作假,拒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将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 第三类是具有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统计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必须依法如实、及时提供统计资料。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调查对象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有关责任人员要承担纪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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