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4月27日 04:41 |
作者: |
但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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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纯 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新修订的邮政法。新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 看到这样的规定,笔者感到十分失望。这一条款旧邮政法里也有,换言之,我们一直生活在邮政“霸王条款”之中。 这样的条款之所以能通过,可能是考虑到邮政部门的难处,平常邮件按什么价格赔偿?如何确定确实损失了?一旦对平常邮件赔偿,邮政部门会不会为应付赔偿而忙得不可开交,甚至因此而导致其他工作没办法进行?……应该说,这些问题确实让人头疼,远不是简单定下一个应该赔偿的法律条款就可以解决的。 但不管问题多么有难度,都应该勇于面对,这样才有助于提高邮政部门服务水平。据国家统计局的抽样调查资料表明,2008年内南宁市邮件投递仍存在11%的丢失现象。2008年仅11月这一个月,国家邮政局和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共受理邮政业消费者申诉1674件,问题如此严重,恐怕和这种“霸王条款”一直存在是有一定关系的。 邮件损失对百姓利益的损害是毋庸置疑的,近年来,屡屡出现大学录取通知书被丢失的情况,有些起诉到法院,最终却只获得5元赔偿。从法律关系上来看,邮局和发信人是构成委托邮寄合同关系,邮件出现丢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岂能用法律的形式明确邮政部门对此不承担责任?如此法律条款得以通过,这是不是在和相关法律,比如《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打架”? 这一条款存在多年,以前没见多少激烈反应,为何今天在人均发信数量减少的情况下,还会如此愤愤不平?我以为,这恰恰体现了百姓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在提高,这是一种好现象。这样的条款今天仍然能出台,实际上也说明某些立法专家还是用老皇历看待百姓,同时也反证了某些立法专家在保护百姓权益的意识还不够,在平衡双方利益方面做得不够。 邮政法关系到千千万万百姓的权益,应该广泛征求百姓意见,没有经过充分利益博弈的立法过程,难说完善和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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