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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贷款可获财政贴息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3月24日 04:53 作者 郑晓波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03月24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本报讯 财政部日前印发《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财政部将对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具体包括内蒙古、广西、云南、新疆、黑龙江、吉林、辽宁等地的基础设施项目贷款给予财政贴息的政策。
  根据《办法》,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即项目单位必须凭贷款银行开具的利息支付清单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财政贴息的贴补率由财政部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指标、项目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和项目对贴息资金需求,按不高于3%的比例一年一定。
  《办法》规定的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内已落实贷款并支付银行贷款利息的基础设施在建项目,均可按规定申报贴息。贴息资金根据项目单位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余额、当年贴补率和当年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确定。
  《办法》明确,按项目建设期限贴息,原则上所有项目享受财政贴息期限不得超过5年。根据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的特点,对项目建设期少于3年(含3年)的,按项目建设期进行贴息;对项目建设期大于3年的,均按不超过5年进行贴息;属于购置的,按2年进行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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