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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把维权投资者拒之门外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8年12月27日 03:33 作者 郑名伟
本文章来源于2008年12月27日证券时报第13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近期碰到两个案例,一个是维权信箱在12月6日刊登《中介公司非法经营 投资者哭诉无门》一文提及,一原始股购买者向福田法院起诉中介机构及原始股公司,一审法院根据由四部委《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非法证券活动受害人的救济途径,如果非法证券活动构成犯罪,被害人应当通过公安、司法机关刑事追赃程序追偿;如果非法证券活动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因此,对原始股购买者起诉予以驳回。
    另有一案例,罗女士购买证券咨询中介机构服务,该中介机构指派证券分析师服务时,该分析师另收取提成,罗女士因此起诉到福田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该提成属违法所得,应予以没收,但因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畴,依法予以驳回。
    这两个案例案由虽不同,但两者却有异曲同工之妙,均是法院驳回投资者上诉。在这里,我不想对法院的判决所适用的具体法律进行评论,只想通过这种现象来研究,究竟怎样才能更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发展。
    第一个案例,福田法院要求按照刑事追赃程序追偿;第二个案例,福田法院认为应对提成进行没收,但实际情况是,第一个案例刑事法庭要求当事人应遵循民事途径另行救济,第二个案例证监机关也没有没收提成。在这两个案例中,由谁主管暂且不论,但“踢皮球”现象是肯定存在的。司法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这道防线由于种种原因使投资者没有说理的地方,不管是立法、执法哪一环节出现问题,我们都必须进行反思,“踢皮球”肯定解决不了问题。
    退一步说,投资者无法依法主张权利,社会就存在安定的隐患。如果投资者认为,司法无法保证其安全投资,他们就会对证券市场丧失信心,证券市场也无法得到健康发展,因为证券市场是建立在法冶基础上的。
    作为一个奋战在法律一线的律师,我认为,法院在驳回投资者的起诉时,应非常慎重。如果法院不受理,谁来解决这个问题?一推了事当然简单,但问题会越积越多。我们已进入了社会责任时代,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提倡公民的社会责任,那么,公众权力代表的司法系统更应该成为社会责任的标榜。我们主张司法独立,但不能忽视司法的社会影响及社会后果。我们认识到法律的局限性,但不能以此作为推拖的借口。因此,笔者希望法院在解决投资者维权时,不要简单一推了事。
    (作者为广东恒通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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