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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公司非法经营 投资者哭诉无门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8年12月06日 03:29 作者 刘雯亮
本文章来源于2008年12月06日证券时报第13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投资者诉上海环华非法代理常州如意原始股
  证券时报记者 刘雯亮
  “看到贵报关于原始股维权迎接首场胜利的报道,我们激动不已,这让广大原始股受害者看到了希望”。11月末的一天,维权信箱收到来自深圳的李平(化名)女士的电话。
  至此,距离她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驳回其起诉深圳市亚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银公司”)、上海环华投资有限公司深圳第一、二分公司、上海环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环华”)及相关当事人非法代理常州如意医疗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如意”)原始股,引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已有3个月时间。
  一审驳回投资者起诉
  其实,李平前期的维权之路走得比较顺畅。继2008年4月立案后,8月15日该案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如期开庭。8月29日,李平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不过,结果却令人颇感意外。
  判决书显示,根据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部委《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非法证券活动受害人的救济途径,如果非法证券活动构成犯罪,被害人应当通过公安、司法机关刑事追赃程序追偿;如果非法证券活动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由于被告吕某、于某(上海环华员工)等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原告损失应通过刑事追赃程序追偿,而不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这等于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置之度外”,李平的情绪显得有些激动,“现在上海环华的资产已被法院查封。一旦胜诉,执行上基本无障碍。可如今,我们可以向哪家受理部门追赃?要找谁去追赃呢?……”
  是否适用追赃程序
  针对她的质疑,李平代理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朱哲明确告诉记者,“对于一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我们已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我们认为,本案争议应遵循民事途径救济,福田法院应予以管辖和审理”。
  朱哲律师表示,亚银公司、上海环华未经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已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该判决书同时确定“本案的款项,当事人可另经民事途径解决”。可以认为,这就是对该案受害人的一种救济途径的指示和指引。“出于对人民法院的信任,也相信法院会依法受理和审理,我们才根据上述判决书的指示向福田法院提起诉讼”。
  可是,颇具戏剧性的是,一审提到“原告损失应通过刑事追赃程序追偿,而不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似乎与前述刑事判决书中的表达相互矛盾。对此,朱哲律师明确表示,本案不存在刑事追赃,也无法使用刑事追赃程序。首先,原告申请法院查封的款项并非赃款,有关刑事判决书对侦查机关冻结款项没有作出判决;其次,在前期的刑事审判中也没有追赃程序。根据李平叙述,在她提起诉讼前,已经向有关公、检部门咨询,询问本案有无追赃或退款程序,均回答没有。另外,在开庭前,她再度向有关公安机关咨询该案后续进展情况,回答则是该案在2007年11月移交法院审理后,公安机关就不再跟进。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据了解,目前上海环华的资产已被法院查封。朱哲律师告诉记者,“若本案不能适用民事途径解决,则原告势必不能申请法院对上海环华名下的款项实施财产保全,有关款项将很可能被立即转走。而就该款项而言,目前足以偿还原告的损失。因此,适用民事程序救济,可以很好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与杨凌亨泰案结果迥异
  维权信箱曾在11月22日刊登《原始股维权迎接迟来的首场胜利》一文中报道,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判决杨凌亨泰案原始股投资者胜诉。应该说,李平起诉上海环华案与杨凌亨泰案具有某些类似,为什么两者一审结果会有天壤之别呢?
  对此,朱哲律师认为,投资者诉杨凌亨泰案获胜有其特殊背景。2008年6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判决,杨凌亨泰公司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并判处罚金,该判决已经生效。有以上刑事判决为基础,杨陵法院显然不能判决投资者购买原始股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并驳回投资者的诉讼请求。而就本案来看,根据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仅认定上海环华的相关工作人员构成非法经营罪。至于涉案公司亚银公司、上海环华,并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另外,被告的主体身份并不类似。杨凌亨泰案的被告即为发行股票的公司本身,而本案中是以中介公司亚银公司、上海环华及相关工作人员为被告。
  “当然,上述两个案件最根本的不同点是,主审法院对上述四部委的《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法律适用。杨陵法院依据上述《通知》受理案件,进而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而福田法院依据上述《通知》裁定本案不属于民事审理,驳回起诉。”朱哲律师强调,“不过,虽然上述两个案件各有特色,但本案被告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害的行为,事实清晰,理应承担相关责任。我们相信,二审法院会正确适用包括四部委的《通知》在内的法律、法规,因此,我们依然对上海环华二审投资者胜诉的前景谨慎乐观,相信法律会给予投资者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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