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08年08月26日 06:01 |
作者: |
周荣祥 |
| |
证券时报记者周荣祥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昨天下午分组审议了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委员们认为,打击“老鼠仓”行为这一条款还需完善,以更好地维护促进资本市场发展。 为打击老鼠仓行为,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或者建议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全国人大代表李沛霖表示,该款中“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或者建议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是两种不同的主动违法行为,但还存在一种被动的行为,譬如被人收买,因此建议在上述条款中同时加上“或者泄露该信息”这一句话。 全国人大代表罗祖亮认为,打击老鼠仓的范围应该更广一些,不仅仅包括条款中所说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还应该包括私募基金,这些投资者经常会参与国有大企业重组,对市场也有着广泛的影响。 全国人大代表郭庆平建议,拟增加的第四款中“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中的“规定”太宽泛,很可能造成对基金公司、证券公司比监管部门或者其他公司的处理更严重的状况,建议改为“违法从事”,与第一款内容相衔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范方平表示,原刑法180条第一款增加的“或者建议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这句话中的“建议”是一种新的提法,从犯罪构成要件来说,“建议”只是一种提议,就故意程度来说,还是要由犯罪人自己主观故意的行为决定。所以他个人认为,这句话没必要增加。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