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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出台住房公积金贷款新规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8年04月14日 05:36 作者 新华
本文章来源于2008年04月14日证券时报第6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本报讯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日前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全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意见》。《意见》规定,没交过公积金也能凭担保申请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从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
  《意见》首次提出了扩大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购房人申请住房公积金的权益。规定有条件转让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使用权益,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益范围。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购房人,由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不少于2人)提供担保,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为有效提高河北省住房公积金使用率,《意见》要求积极开展以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规定对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的职工,可通过转换所购房屋抵押权或由中介机构提供阶段性担保等方式,办理转商业银行贷款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具体办法,由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制定。(新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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