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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公积金将试点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0月17日 12:08 作者
 

  可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以贷款方式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

  刘展超

  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今后有望通过贷款的方式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由于建设规模庞大,后者资金压力已日益突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银监会等七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按照利用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试点工作将正式启动。

  但截至记者发稿时,上述七部委尚未对外公布实施意见的全文。CBN记者获悉,相关部委也仅对数家中央媒体发送了千余字的通稿。

  实施意见称,试点城市在优先保证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的前提下,可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严格控制贷款规模,禁止无偿调拨使用。

  2008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存款余额为5616.27亿元,扣除必要的备付资金后的沉淀资金为3193.02亿元。

  意见试点原则是严格控制贷款用途,实行专款专用;规范贷款审批程序,贷款资金实行封闭管理;加强风险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保值增值,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试点工作以城市为单位进行,由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负总责。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未来三年我国将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到2011年年底,基本解决747万户现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基本解决240万户现有林区、垦区、煤矿等棚户区居民住房的搬迁维修改造问题。2009年到2011年,全国平均每年新增130万套经济适用住房。

  但庞大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因所需资金的庞大而受到掣肘,加之当前国内外经济环境尚未完全走出困境,资金的筹集更为困难。今年上半年,全国经济适用房建设仅仅完成了全年任务量的37%,即是一个例证。

  根据实施意见,利用闲置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途径为贷款方式,且必须定向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列入保障性住房规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特大城市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禁止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2008年12月21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131号文),其中规定,探索闲置公积金用于经济适用房建设等。

  今年1月9日,在建设系统的年度工作会议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即透露,2008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缴纳规模达到了2.02万亿元,关于闲置公积金用于经济适用房等建设的试点方案正在制定,待方案出台后,有关地方政府要积极配合开展此项工作。

  此次实施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将在实施意见印发后60日内,将试点城市名单及实施方案送住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核批准。实施意见同时强调,非试点城市不得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任何项目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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