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建中被判7年-股市本无神

8月3日上午,备受关注的“汪建中荐股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称为“股市黑嘴”的原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建中,被法院一审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1.25亿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9日至2008年5月21日间,汪建中利用其实际控制交易的证券账户,交易38只股票,操纵证券市场共计55次,累计买入成交额52.6亿余元,累计卖出成交额53.8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1.25亿余元。

与此同时,股民王某状告“股市黑嘴”汪建中、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也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审。此案作为国内首例操纵证券市场民事索赔案引起广泛关注。

                    2011-08-04 第 001

史上最重个人罚单

“屎上粪量最重”个人单笔罚单

既生瑜,何生亮——连坏消息都是如此。2008年11月21日,一个沪深股市颓唐依旧的周五,汪建中被处以“屎上粪量最重”个人单笔罚单的新闻,在同日“黄光裕被抓”的传闻中,显得微不足道。
  经过双休日后周一,在北京地铁反复播放的“2008年中国最具影响力100人”视频中,还闪现着已确认“出事”的黄光裕的身影;而在一些网站上的“安庆名人”中,“汪建中”之名已被悄悄拿下。几日前,这个名字还与清代书法大师邓石如、中国共产党创始人之一陈独秀、著名作家张恨水、“两弹元勋”邓稼先、现代诗人海子等赫然同列详细

操纵市场 获利超过1.25亿

证监会处罚公告显示,北京首放法定代表人汪建中利用在投资咨询业的影响,借向社会公众推荐股票之际,以“先行买入证券、后向公众推荐、再卖出证券”的手法操纵市场,并非法获利。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期间,他通过上述手法交易操作了55次,买卖38只股票或权证,累计获利超过1.25亿元。除罚没外,汪建中被终身市场禁入,还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其追究刑事责任。【详细

相继落马的“民间股神”
“第一庄托”赵笑云:北京东方趋势的掌门人、红极一时的股评家,1997年股评赵笑云开始显露锋芒,2000年,他对青山纸业的推荐,却将众多股民死死套牢,于是,他也落下“第一庄托”的污点。
  
“股神”雷立军的发家路线:雷立军刚炒股的时候,只有数十万资产,几年之后,资产就上亿。那么,雷立军是怎么利用这么多股票账户,让自己的财富迅速膨胀的呢?记者进一步挖掘出了雷立军的发家路线:开设大量账户—买进股票—推荐股票吸引股民跟风买进—完成出货。
  
“民间股神”佬钿代客炒股被抓

“散户总教头”殷保华3年开39次培训班 获利620万

汪建中

  汪建中,中级经济师,北京首放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曾做过中央电视台二套《中国证券》栏目特约嘉宾,撰写《炒股看大势》,曾被安徽电视台选为“资本市场的安徽七大名人”之一,曾因推荐股票被誉为“股市名嘴”。证监会于2008年5月对汪建中、北京首放涉嫌操纵市场行为立案调查。2009年11月19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了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汪建中的2.5亿元罚没款。2011年8月3日,汪建中以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1.25亿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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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名嘴到黑嘴:我比赵笑云好点

2001年8月,汪建中注册成立了北京首放。据查,2001年和2002年,公司税后利润仅为2.29万元和2.08万元。2003年,“名嘴”汪建中横空出世。当时,每周一上午股市开盘,北京首放“掘金报告”股评报告内推荐的股票,总是位于股票涨幅排行榜前列。另外,作为北京首放法人代表的汪建中也成为国内某知名电视台的证券类栏目的特约嘉宾,这份“掘金报告”也通过各种媒体进入股民手中。
  据当年一则报道统计,在2003年8月1日至11月25日间,上证指数跌幅为4.6%,而在同期北京首放推荐的18只股票中,在次一交易日涨停就达到了6只,涨幅在9%以上的有2只,最低的涨幅也在3%以上。这样的“点金术”,恐怕连当年的“南雷北赵”也要叹为不及。尤其不同的是,无论是东方趋势的赵笑云,还是广东金手指的雷立军,他们都是在牛市中兴风作浪的,而汪建中却是在深度熊市中翻江倒海。
  老汪对当时有媒体把他和赵笑云相提并论,既有些不满,也有些不屑。他自认“我比赵笑云好点”,在老汪看来,赵笑云是黑嘴,抓着自己的股票“死推”。而自己主要是研判趋势,能够做起“板块效应”。详细

“大满贯”得主汪建中
  按照一位业内人士的评论——“他是在赵笑云、雷立军之后冒起的,也是继前两位之后倒下的第三位股评界大腕。”坊间传闻,由于审计署对某著名证券公司进行审计期间,发现北京首放在该公司成交量甚巨,返佣额颇大,故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汪建中就此东窗事发。
  从2008年以来,貌不惊人、而“嘴”压四座的他,竟然成就证券法制史上真实“大满贯”:2008年10月23日,中国证监会对他进行行政处罚;2010年,北京的检察机关以其操纵证券市场罪提起刑事诉讼,10月28日,操纵股价刑案在北京二中院开庭审理;2011年3月,股民诉汪建中操纵股价民事赔偿案为北京二中院受理。业内人士表示,这种兼有刑事制裁、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的案例在中国还很鲜见。以前曾经在个别案件中出现过,但也是同案公司与个人责任混杂。诸如汪建中这般一人领受的,属于绝无仅有。【详细

首例操纵证券市场民事索赔案影响深远

股民王某委托代理人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接受采访时表示,此案是国内首例操纵证券市场民事索赔案,原告王某因误信被告发布的证券投资咨询报告,造成亏损额10万余元。
  据原告王某诉称,2007年至2008年间,其因误信被告发布的“实战掘金报告”等一系列证券投资咨询报告,分别多次买入中信银行、中国石化、万科A等股票,造成亏损额共计10万余元。
  为此,王某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投资损失人民币101079.75元,并判令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详细

将对股市操纵起到威慑作用

作为我国证券市场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第一案,有分析人士表示其将对股市操纵起到威慑,但定罪难点是证据提供。
  此次庭审的焦点集中在,汪建中是否操纵股市,原告购买股票行为和损失与汪建中操纵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汪建中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详细
  投资者的损失与汪建中的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首先,要求投资者交易的股票必须是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已经认定汪建中操纵的股票,且是在操纵期间交易;其次,要求操纵行为必须影响了股票交易价格或成交量。其能够影响诸如中石化、万科A等大盘股的成交价格和成交量因素,并不只是投资者所拥有的资金,也包括股评机构等发布的荐股报告和信息。
  何况,汪建中操纵行为影响股票价格和成交量的性质已经得到中国证监会的认定。正是在这种被操纵股票下的不真实成交价格和成交量基础上,投资者购买了股票,并遭受损失,其损失自然与操纵行为有因果关系。如果操纵行为人有证据证明,投资者的损失是其他因素造成,当然也应当减轻或免除责任。
  此外,投资者在诉讼请求中提到的损失,应当是买入操纵股票与卖出的交易金额之差,以及该部分的交易佣金和印花税。应诉讼而必须支付的合理支出,如诉讼费、差旅费、合理住宿费等也可以一并提出。被告如有证据证明,投资者的上述损失确属其他因素造成,法院应依法相应扣除。如果被告不能证明投资者的上述损失是由其他因素造成,应推定全部由操纵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详细

股市里从来没有“神”

  股市没有股神,说说谁都知道。但当“股神”现身,还是有不少“粉丝”一掷千金、义无反顾。为什么所谓“股神”的手法屡屡得逞?值得我们深刻反思。【详细
 当前来看,投资者教育已经需要超越仅仅提示“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的时刻,我们是否真正弄清楚了这样一些问题:对投资者,该教育些什么?又应如何保护?
  只有通过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来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投资环境,唯有如此,投资者信心才能得到维护,资本市场也才能可持续发展。
  其一,在资本市场的“入口”环节,通过推进新股发行模式、定价机制等的市场化改革,让更多有潜力的公司能够进入资本市场并藉此发展壮大,从而为投资者提供更为公平、合理、多样的投资选择。其二,在资本市场的运行环节,要对信息披露失范、违规关联交易、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等扰乱资本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并切实追究相关责任,以保证资本市场游戏规则的有效性。同时,通过赋予诉权等方式保障受损害的投资者得到赔偿;在无法得到赔偿的情形下,还需要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等制度来给予受害投资者一定补偿,以尽可能维护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其三,对那些不遵守游戏规则、不符合资格标准的市场参与者,要通过退市等“出口”机制将其逐出资本市场,以彰显资本市场规则的尊严,保护其他遵守规则的市场参与者的利益。【详细

 

结语

 

我们这个市场,对于“大师”或者预言家,总有特殊的偏好。或者说,A股的投资者们,还处在一个偶像崇拜的青春期阶段。很多投资者对股市并不了解,他们需要有人引导。而最轻松便捷的方式莫过于有人告诉你指数会涨到多少点或者跌到多少点,只要有谁连续两次押对宝,对这些“青春期”的投资者来说,无疑就是可以顶礼膜拜的偶像了。每个偶像的结局可能都是一样的,只不过过程有所不同而已,冲动时期的股市与霍乱时期的爱情一样令人着迷,但是,如果不能在冲动中保持一份冷静,不仅投资者不会成长,A股市场也不过是一次又一次的闹剧和一轮又一轮的财富再分配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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