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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化工:临时公告

    2011年9月15日、2012年7月12日,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及《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财税【2012】36号)。结合上述通知,经沈阳化工全资子公司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所在地税务部门核准,同意退还公司在2012年9月、10月发生的购买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燃料油所缴纳的消费税11,280,003.56元。公司已于2012年12月13日收到上述款项,根据会计制度相关规定,该笔消费税的退还将增加公司2012年度净利润11,280,003.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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