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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化工:对外担保

    沈阳化工为全资子公司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在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景星支行的贰亿捌仟万元人民币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2年1月1日,蜡化公司与盛京景星支行签署了合同编号为3241190112000003号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在本合同规定的条件下,盛京景星支行同意在授信额度有效期间内向蜡化公司提供人民币壹拾亿元整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的有效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蜡化公司可以不限次数循环使用。授信合同的有效使用期间为5年,自2011年4月8日至2016年4月8日。
    2012年9月1日,公司与盛京景星支行签署了合同编号为3241190112000003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在2012年9月1日至2016年4月8日期间编号为3241190112000003号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发放的贷款、开出的信用证、保函、承兑汇票等。
    2012年11月15日,蜡化公司与盛京景星支行签署了合同编号为3241110212000005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捌仟万元整,借款期限为3年,自2012年11月16日至2015年11月15日。
    2012年11月23日,蜡化公司与盛京景星支行签署了合同编号为3241110212000006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贰亿元整,借款期限为3年,自2012年11月23日至2015年11月20日。
    公司本次为蜡化公司的两笔合计贰亿捌仟万元整的银行借款所提供的担保均在蜡化公司与盛京景星支行于2012年1月1日签订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公司与盛京景星支行于2012年9月1日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规定的授信额度及保证期间内。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担保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截止2012年11月30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107,213万元,加上本次为蜡化公司28,000万元担保后,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135,21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1.97%。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均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所做的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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