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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化工:对外担保来源:巨潮资讯网 |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12日 20:04 | 作者:
沈阳化工为全资子公司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在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景星支行的捌仟万元人民币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2年1月1日,蜡化公司与盛京景星支行签署了合同编号为3241190112000003号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在本合同规定的条件下,盛京景星支行同意在授信额度有效期间内向蜡化公司提供人民币壹拾亿元整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的有效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蜡化公司可以不限次数循环使用。授信合同的有效使用期间为5年,自2011年4月8日至2016年4月8日。 2012年9月1日,公司与盛京景星支行签署了合同编号为3241190112000003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在2012年9月1日至2016年4月8日期间编号为3241190112000003号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发放的贷款、开出的信用证、保函、承兑汇票等。 2012年9月29日,蜡化公司与盛京景星支行签署了合同编号为3241110212000004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捌仟万元整,借款期限为3年,自2012年9月29日至2015年9月27日。 公司本次为蜡化公司的捌仟万元整的银行借款所提供的担保均在蜡化公司与盛京景星支行于2012年1月1日签订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公司与盛京景星支行于2012年9月1日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规定的授信额度及保证期间内。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担保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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