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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T生化:重大诉讼情况(二)

    S*ST生化于近日收到控股子公司广东双林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转送的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09)南执字第80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具体情况如下:
    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被告: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已更名为“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柴油机厂向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6186723.89元及相应利息993711元(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05年12月26日至2009年1月26日,此后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冻结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广东双林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及预期股息(红利),冻结期限:2011年10月31日至2012年10月31日。
    2007年12月10日,公司与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公司将持有的宜工业务及相关资产、负债以壹元价格转让给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协议明确约定由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承担宜工2007年10月30日核定的资产负债表中的债务及签订日后由宜工业务所产生的任何债务。2009年8月31日,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对《转让协议》涉及的资产、负债挂牌,以壹元的价格再次转让。在转让基本要求第5条中指出:本标的所涉及的银行及其它1.6亿的债务,受让人必须承诺在2010年6月30日之前全部还清。2009年9月29日,浙江鑫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通过电子竞价方式竞买成功;2009年12月19日上述资产过户完毕。2012年8月,公司收到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宜国运字[2012]24号《债务履行承诺函》,承诺《转让协议》中所涉及的未履行债务由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承担。
    因此,本次诉讼将不会对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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