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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新:对吉林证监局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改正事项的整改结果公告

    长春高新于2012年11月9日收到了吉林证监局下发的吉证监决【2012】7号《关于对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并于2012年11月10日对该《责令改正决定书》的内容进行了公告。现将有关情况的进展结果予以公告。
    《责令改正决定书》中指出:公司(含下属全资子公司)存在被间接控股股东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其关联方长期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问题,截止2011年12月31日,占款余额为81,266,691.91元。该《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本公司针对上述占款及时进行整改。
    2012年11月30日,公司收到了经由公司控股股东--长春高新超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代偿的上述欠款,金额合计81,266,691.91元。
    截止到目前,公司已经将该《责令改正决定书》中要求清收的占用资金全部收回,在规定的期限完成了责令改正的事项。公司已针对上述欠款计提坏账准备金共计47,694,685.16元,经与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确认,本次收回欠款将在2012年度冲抵坏账准备47,694,685.16元,并增加本期收益47,694,685.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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