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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新:第一大股东股份继续冻结事宜

    长春高新实际控制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总公司因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轮台支行存在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为财产保全之需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8日向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2009)新立保字第1号,冻结发展总公司所持有的公司第一大股东--长春高新超达投资有限公司10,368.4万元股权,占超达投资实收资本的91.61%。
    该项冻结始于2009年6月8日,至2012年11月20日到期。
    日前,公司又收到了大股东转来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09)新立保字第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述股权继续执行冻结,冻结期限自2012年11月19日至2013年5月1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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