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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依法裁定批准《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终止*ST金城重整程序。重整计划已于2012年10月17日公告。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期限为3个月,自2012年10月16日起至2013年1月15日止,由公司负责重整计划的执行,由管理人监督公司执行重整计划。
    截止2012年11月18日,公司已完成了重整计划中确定的应清偿的各种债务的清偿工作并于2012年11月19日向锦州中院提交了申请书,请求法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2012年11月23日,公司收到锦州中院(2012)锦民一破字第00015-6号《民事裁定书》。锦州中院对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情况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1、确认《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2、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期间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此外,管理人已于2012年11月20日向锦州中院提交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2012年12月31日前对公司股票作出是否恢复上市的决定,如届时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未能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则公司的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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