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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旅游:重大诉讼判决

    关于桂林旅游与青海省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讼案,2012年10月29日,公司于陕西省西安市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陕民二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1)陕民二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次诉讼作出一审判决:
    1、原告(反诉被告)青海省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置换合同》及补充协议未生效;
    2、原告(反诉被告)青海省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返还人民币2,600万元;
    3、被告(反诉原告)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青海省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返还涉诉的井冈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320万股股份;
    4、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5,08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青海创业已预交241,800元,桂林旅游已预交23,286元)。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本次判决为非终审判决,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无实质影响,对公司本年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
    对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公司将上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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