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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11年11月08日 2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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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4日,英特集团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英特药业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宁波英特药业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1665万元的担保。 2011年11月7日,英特药业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慈溪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英特药业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慈溪支行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 1、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主合同为债务人与债权人在2011年11月7日至2012年11月7日止的期间内连续签署的一系列合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人为宁波英特公司。 2、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主合同,债权人在2011年11月7日至2012年11月7日的期间(债权发生期间)内,向债务人连续提供的一类或几类授信,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贷款及因提供开立银行承兑汇票而形成的各类或有负债。前述主债权余额在债权发生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1665万元为限。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为1624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3.8%。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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