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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业股份2009年11月5日收到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当日签发并送达的《对云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07年10月2日云锡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锡业(私人)有限公司以及荷兰银行新加坡分行签署的备用承购合同的索赔仲裁通知》。此前,由于该仲裁发生于新加坡,受新加坡法律以及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法则管辖,公司经审慎考虑并在公司聘请的新加坡律师的建议下,暂未对该仲裁事项进行公告,目前该仲裁事项尚在审理之中。 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索人:荷兰银行新加坡分行(现为皇家苏格兰银行新加坡分行) 被申请人: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仲裁请求:荷兰银行新加坡分行向公司提出23,209,698.60美元(25,629,296.47美元扣除2,419,597.87美元后)加上7%消费税及13,871.86美元的含铅物料销毁补偿款或经鉴定的其他损失。 本次仲裁事项正在审理之中。除本次公告外,公司无应披露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聘请的新加坡律师正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积极应诉。因公司审计师目前尚未获得充分的审计证据,故暂无法判断对公司造成的确切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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