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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业股份遭荷兰银行陈年官司索赔逾2320万美元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4月06日 05:04 作者 向南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04月06日证券时报第25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向南
  一则发生在2009年的仲裁,今日被锡业股份(000960)公之于众。该仲裁缘起于公司曾持有51%股权的新加坡锡业(私人)有限公司,如今却使公司面临荷兰银行超过2320万美元的索赔。
  2009年11月5日,锡业股份收到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当日签发并送达的索赔仲裁通知。锡业股份表示,由于该仲裁发生于新加坡,受新加坡法律以及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法则管辖,公司经审慎考虑并在公司聘请的新加坡律师的建议下,暂未对该仲裁事项进行公告,目前该仲裁事项尚在审理之中。
  锡业股份全资子公司云锡美国资源公司曾持有新加坡锡业(私人)有限公司51%的股份,为其控股股东。锡业股份自2008年6月后已对新加坡锡业不再具有控制权,新加坡锡业已于2009年12月18日破产。
  新加坡锡业于2007年7月18日授权该公司两名外方董事具体办理与荷兰银行新加坡分行贷款及相关担保等事项,2007年10月2日,锡业股份、新加坡锡业以及荷兰银行新加坡分行三方签署了《备用承购合同》,银行同意根据融资协议向借款方提供融资的条件之一是,借款方新加坡锡业和备用承购方锡业股份应将此合同提交给银行并执行此合同。备用承购方承诺将根据银行在承购要求中规定的条件及价格从借款方购买并提取规定数量的货物。
  锡业股份表示,公司除独立董事外全体非独立董事就上述合同签署了授权委托,因此,该事项未单独提交董事会审议,未作对外披露。
  锡业股份披露,此后,由于新加坡锡业外方股东涉嫌的不当行为,致使新加坡锡业无法按期偿还荷兰银行新加坡分行贷款,故荷兰银行新加坡分行要求锡业股份履行作为备用承购方的义务,提出由锡业股份购买新加坡锡业共计2562.93万美元货物的承购要求,公司经调查后拒绝履行该义务,理由是荷兰银行新加坡分行要求公司购买的货物存在重大原则性缺陷(该部分货物并不实际存在),且不符合备用承购合同的范围。
  荷兰银行在与锡业股份多次协商无果后,自行将新加坡锡业存货变卖处理并获得241.96万美元款项,且以申索人身份就此事向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提出2320.97万美元加上7%消费税及1.39万美元的含铅物料销毁补偿款或经鉴定的其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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