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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ST合金收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2010)大民三初字第112号〗及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7日下达的(2011)甘民执字第387号《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2009年,辽宁省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杭州江东富丽达热电有限公司借款7500万元。并于2010年5月18日以辽机集团持有的合金投资有限售条件股份3000万股为抵押。按照双方2009年11月30日达成的借款协议书约定的利率计算方式,截止2010年8月10发生利息、罚息共计人民币83,083,533.75元,依据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0)大民三初字第112号〗辽机集团应于2010年12月5日前向富丽达偿还本金及利息人民币83,083,533.75元。辽机集团逾期未能偿还,依据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甘民执字第3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辽机集团将其持有的已质押给富丽达的合金投资3000万股份过户给富丽达。 本次股权司法过户完成后,富丽达将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3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79%,为公司第二大股东;辽机集团还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171,919,70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46%,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 辽机集团与富丽达尚未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公司将视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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