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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10年11月09日 1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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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丰银行诉湘火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T合金、南京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管理人、南京市信托投资公司贴现协议纠纷一案于2010年11月5日由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调解书》,经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恒丰银行与ST合金自愿单独达成和解协议,具体如下: 1、公司向原告恒丰银行支付211.3682万元,该款项在本协议约定的民事调解书签收后公司即以汇票方式支付给原告,原告应同时向公司出具收据。 2、原告确认,公司履行完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付款义务后,公司于2004年3月19日与原告签订的四份《不可撤销担保函》项下的担保责任全部免除,公司不再向原告承担本案项下的任何民事责任。 3、原告保证在公司履行完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付款义务同时负责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公司的诉讼保全,并确认在三十日内解除对公司的全部查封措施。 4、双方无其他争议。 5、被告ST合金不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 根据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调解书》及公司与原告恒丰银行达成的和解协议,公司于2010年11月5日向恒丰银行支付人民币211.3682万元。本次公告的诉讼将对公司本期利润带来211.3682万元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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