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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潮资讯网 |
发布时间: |
2010年12月03日 19: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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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丰银行诉湘火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T合金、南京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管理人、南京市信托投资公司贴现协议纠纷一案,近日,公司收到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0日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06烟民二初字第396-12号),经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解除对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位于沈阳市浑南产业区西区22号-2、土地面积为39721.4平方米的土地一宗,证号为【沈南国用(2004)字第018号】的查封。 根据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调解书》及公司与原告恒丰银行达成的和解协议,公司已于2010年11月5日向恒丰银行支付人民币211.3682万元。本次公告的法院裁定不再对公司本期利润构成影响。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位于沈阳市浑南产业区西区22号-2、面积为39721.4平方米土地的查封已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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