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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10年12月14日 2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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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闽东电力控股子公司武汉楚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就其与武汉毕优特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事宜,楚都公司于12月6日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武民商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武汉楚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武汉毕优特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2007年6月12日《协议书》以及2007年6月27日、7月9日、9月4日、9月5日、10月12日《补充协议》予以解除; 2、武汉楚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毕优特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50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500万元为基数,从2007年7月12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3、武汉楚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毕优特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样板房装修损失费648887.50元; 4、驳回武汉楚都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武汉毕优特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武汉楚都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51131元,由武汉楚都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67424元,由武汉毕优特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未知对方当事人是否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因此,本次判决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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