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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30日,*ST锦化控股股东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委托葫芦岛诚信拍卖行有限公司依法对公司控股股东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公司190,126,969股股份进行了拍卖,占公司总股本的55.92%。最终,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以人民币233,000,000元竞得。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方大集团和拍卖人签署了拍卖成交确认书。 同日,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2010)葫民二破字第00003-2号,裁定如下: 一、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190,126,969股A股股票及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法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厂房、设备、长期股权投资等有形资产归买受人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该等资产存在的抵押、质押和保全措施不影响过户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 本次拍卖完成后,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股权购买方方大集团将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方威先生为最终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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