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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潮资讯网 |
发布时间: |
2010年07月26日 19: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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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9日裁定,自2010年3月19日起对*ST锦化进行重整,指定锦化氯碱清算组为管理人开展*ST锦化重整相关工作。 *ST锦化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于2010年7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辽宁省葫芦岛市海滨路锦西石化文化宫召开。会议上,管理人报告了债权补充申报及审查情况,债权人会议核查了《补充债权表》,债权人分优先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务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对《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经表决,*ST锦化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职工债权组和税务债权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优先债权组和普通债权人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葫芦岛中院决定*ST锦化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休会,并现场通知优先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债权人于2010年7月30日上午9时在葫芦岛中院民一庭对*ST锦化重整计划(草案)进行第二次表决。 根据相关规定,如优先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第二次表决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存在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规定的原因被终止上市,或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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