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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浦发银行广州盘福支行(原浦发银行广州流花支行)起诉深圳机场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0年5月4日,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深圳机场公司于2010年6月30日(和解付款日)之前向原告浦发银行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985万元,同时支付原告浦发银行已经预付的部分诉讼费用人民币15万元; 二、原告浦发银行同意,在被告深圳机场公司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义务后,即免除被告深圳机场公司3000万元借款本金自2004年12月21日起至和解付款之日止的全部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163,321万元由原告浦发银行负担,鉴定费190,107.2元由被告深圳机场公司负担。 公司本着审慎原则,已经于2008年度全额计提因上述案件可能造成的损失,之后按期计提上述案件可能造成的利息损失。截止目前,公司累计计提预计负债共计人民币3,999万元(其中本金3,000万元,利息999万元)。 截止目前,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已经于2008年度全额计提因上述案件可能造成的损失,之后按期计提上述案件可能造成的利息损失,因此本案不会对公司201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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