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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9日裁定自2010年3月19日起对*ST锦化进行重整,指定公司清算组为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和葫芦岛中院的公告,管理人于2010年3月23日正式启动债权申报程序及审查工作。截止2010年4月22日,已完成有效申报登记的债权共计480笔,申报的债权金额共计人民币2,818,381,891.01元。 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0年4月28日召开,会议进行了以下主要议程: 一、管理人报告重整工作进展情况。 二、管理人报告债权审查情况并由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共有480家债权人的债权得到了确认,初步确认债权金额为人民币2,745,530,058.81元。 三、葫芦岛中院指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化工支行为公司重整案债权人会议主席。 四、审议表决通过了《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财产变价方案》。 本次债权人会议未尽事项将在今后的债权人会议中讨论,下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相关事宜待确定后另行通知。 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存在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规定的原因被终止上市,或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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