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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9日裁定自2010年3月19日起对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重整,指定公司清算组为管理人,并于2010年3月23日和2010年4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确定债权申报期为30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0年4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辽宁省葫芦岛市海滨路锦西石化文化宫(原五厂文化宫)召开。 截止2010年4月22日,已完成有效申报登记的债权共计480笔,申报的债权金额共计人民币2,818,381,891.01元。相关债权审查工作正在进行中。同时,其它与公司重整相关的工作正在进行中。 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存在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规定的原因被终止上市,或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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