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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9日裁定自2010年3月19日起对*ST锦化进行重整,并指定公司清算组为公司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和葫芦岛中院的公告,公司管理人于2010年3月23日正式启动债权申报程序及审查工作。截至2010年4月15日,已完成申报登记的债权共计225笔,申报的债权金额共计人民币793,768,111.91元。相关债权审查工作正在进行中。同时,其它与公司重整相关的工作正在进行中。 公司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存在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规定的原因被终止上市,或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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