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巨潮资讯网 |
发布时间: |
2009年12月18日 20:35 |
作者: |
|
| |
2009年12月18日,S*ST鑫安收到了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焦民破字第2-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如下:2009年12月11日S*ST鑫安管理人向焦作市中院申请裁定确认S*ST鑫安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止S*ST鑫安管理人监督职责。焦作市中院对S*ST鑫安管理人提交的监督报告及其他材料进行了审查,确认S*ST鑫安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自S*ST鑫安管理人向本院提交监督报告之日起,其监督职责终止。 二、按照S*ST鑫安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