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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09年12月02日 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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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天津市宜兴埠第五农工商联合公司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追加ST银广夏及北京汇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2005)津高民一终字第0139号民事判决书的被执行人。2009年12月1日,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执裁字第121号民事裁定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申请人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足额缴纳18000万元注册资本的事实及责任,已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依法予以确认,即具有法律效力。而北京汇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受让股权资产的行为源于债务行为发生之后,并已按协议约定付清了720万元的股权转让费,故此要求其对本案债务承担投资不实的责任理由不足。综上,依照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被申请人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天津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截止本报告发布之日,公司不欠天津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任何款项。 根据有关事实,公司将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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