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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伊春美华家具有限公司于2002年5月28日,6月24日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路支行两笔借款纠纷案,截止2008年末美华家具借款本息合计金额5,333万元(其中:本金3,717万元,利息1,616万元),贷款逾期未还,S*ST光明作为美华家具借款担保方,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09年11月13日,公司收到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08)伊中法执字第(6、8)号-1、(2008)伊中法执字第(6、8)号-2文件。根据上述裁定书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被执行人美华家具、公司资产(三次流拍价47,721,9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新兴路支行抵偿债务,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伊商初字第37号、3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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