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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电股份因松江河发电厂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一事,于2009年9月15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9年9月18日向公司送达了(2009)吉民二初字第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经松江河发电厂与公司协商,在松江河发电厂与公司大股东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于2004年1月12日签订的《委托贷款补充协议》基础上,松江河发电厂与公司于2009年9月30日签订了《还款协议书》。 依据公司与松江河发电厂签署的《还款协议书》,松江河发电厂归还公司委托贷款本金14,078.52万元之款项已于2009年11月24日到账。松江河发电厂将按照协议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继续履行归还所欠公司相关委贷利息39,031,519.20元的义务。 公司拟按《还款协议书》的约定,办理撤销对松江河发电厂诉讼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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