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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电股份起诉松江河发电厂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一案,经松江河发电厂与公司协商,在松江河发电厂与公司大股东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于2004年1月12日签订的《委托贷款补充协议》基础上,于2009年9月30日达成还款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截止2009年9月20日,公司对松江河发电厂的委托贷款本金为14,078.5万元,相关利息余额为39,031,519.20元。 2、松江河发电厂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归还公司委托贷款本金14,078.5万元;如不能按期归还本金,则还款协议废止,双方根据原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与松江河发电厂建设管理处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抚松支行签订的委托电力建设基金借款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 3、松江河发电厂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2年内分两次还清所欠乙方委托贷款利息,2010年9月30日前归还50%,剩余利息在2011年9月30日前还清。 4、在本金还清后,公司撤销对松江河发电厂的诉讼。 5、本息金额从2009年9月21日起不再计息。 根据有关规定,公司已对松江河发电厂债权计提了90%的减值准备共计12,670.65万元。 如还款协议能够实际履行,本年内将冲回上述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如还款协议未能实际履行,将继续履行原签订的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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