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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5日,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兰州太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兰州太华参与并拍得*ST联油原第二大股东天津燕宇置业有限公司持有公司的22,563,500股股份,故构成一致行动人。 兰州太华在参与并拍得公司原第二大股东天津燕宇持有公司22,563,500股股份的过程中,由于自有资金不足,于2009年5月6日与兰州亚太实业(集团)股份公司签订借款510万元的合同。在签订此合同时,兰州太华实际控制人赵惠民先生与兰州亚太实业实际控制人朱全祖先生达成“如果到期不能偿还资金,将收购兰州太华”的口头协议。此后,兰州太华于2009年5月10日、6月8日及6月10日,又分别同兰州万通房地产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兰州亚太、兰州欧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借款金额分别为2600万元、800万元、4000万元。 2009年7月初,兰州亚太为确保资金和股权的安全,与兰州太华就收购兰州太华进行谈判,兰州太华以还款期限未到为由,没有同意兰州亚太的收购,但同意兰州亚太指派人员任兰州太华法定代表人,对兰州太华进行监督,确保资金和股权的安全。兰州亚太为便于监督,指派兰州亚太法定代表人段晋华先生兼任兰州太华法定代表人,并于2009年7月22日在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兰州太华法定代表人由赵惠民先生变更为段晋华先生。至此,兰州亚太与兰州太华已构成的一致行动人已变为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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