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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09年08月03日 2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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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融汇支行与沈阳北泰电子有限公司、沈阳北泰方向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2009年7月22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沈阳中院的上述民事案件判决由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李天云,刘中发达成了代偿协议,于2009年7月30日对此案审结并裁定如下: 1、将被执行人沈阳北泰方向集团有限公司在被执行人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2700万股权转让给案外人李天云(身份证号:310101195811010032),刘中发(身份证号:211022196610302053);上述款项扣除执行费后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沈阳融汇支行。 2、2700万股权中,其中2000万股归李天云所有,700万股归刘中发所有。 3、被执行人沈阳北泰方向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协助案外人李天云、刘中发办理股权更名过户,股权转让过户费用由案外人李天云、刘中发负担。 上述股权转让尚未办理过户手续,本次股权转让后沈阳北泰方向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权4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74 %,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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