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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大亚科技参股子公司上海大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接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微软公司已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海大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就未经授权使用微软软件赔偿微软公司经济损失。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2日作出了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上海大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授权的微软软件。 2、上海大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微软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0万元。 3、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96元,由原告微软公司负担人民币640元,由被告上海大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7,9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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