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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2日,东方雨虹接到公司第一大股东李卫国先生及第二大股东许利民先生的通知,获悉: 李卫国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4,000,000股(为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质押给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为公司向质权人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上述质押登记已于2012年1月1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相关手续,质押期限从2012年1月11日起至质权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解除质押日止。 许利民先生于2012年1月11日将质押给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股份24,000,000股(该质押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99%)解除质押,并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解除股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同日,其将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24,000,000股(为高管锁定股)继续质押给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为公司向质权人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上述质押登记已于2012年1月1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相关手续,质押期限从2012年1月11日起至质权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解除质押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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