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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11年08月31日 19: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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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翔腾达(被告)于2011年8月30日接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原告夏军伟于近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履行股权转让合同,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1840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按照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内容,本案将于2011年10月11日开庭审理。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于2010年12月28日与原告夏军伟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拟以1840万元人民币受让其持有的天津有山化工有限公司40%股权。按照协议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当自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毕全部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价款付至出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而截至日前,因有山化工安全、环保等相关手续存在重大瑕疵,故有关股权转让事宜的工商登记尚未完成,未达到公司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条件,故公司未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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