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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潮资讯网 |
发布时间: |
2011年07月08日 21:50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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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6日,格林美与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终止合同协议书》,约定终止公司与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签订的《关于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协议》、《保荐协议之补充协议》及公司与山西证券和中德证券于2009年签订的《投资银行业务合同转让协议》。2010年1月,公司完成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上市工作,根据有关规定,中德证券对公司2010年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限至2012年12月31日止。 2011年6月27日,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议案,并于2011年6月29日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保荐协议》,聘请其担任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相关规定,自公司与国信证券《保荐协议》签署之日起,中德证券对公司2010年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持续督导义务解除;该持续督导工作由国信证券承接,持续督导期限至2012年12月31日止。国信证券指派保荐代表人范信龙先生、陈日甫先生负责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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