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北京科锐于2010年8月19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以下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停止利用本案涉案专利制造、销售侵权产品);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 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律师费192,000.00元人民币);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2010年8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公司下达了《民事受理通知书(2010)一中民初字第15357号》。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一中民初字第15357号》,判决如下: 1、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合纵科技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北京科锐95108848.3“短路故障电流通路的检测方法及指示器”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2、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合纵科技赔偿北京科锐经济损失(含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320,000.00元; 3、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952.00元,由原告北京科锐负担41,476.00元,被告合纵科技负担41,476.00元。 如本次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并且判决得到执行,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有利影响。公司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次判决中关于赔偿金额部分有异议,准备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