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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潮资讯网 |
发布时间: |
2010年12月02日 20:57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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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沈桂荣、曹雅萍发生买卖合同纠纷的一案,近日,栋梁新材收到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0)湖吴织商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沈桂荣、曹雅萍应共同支付给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883859.6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清偿; 二、驳回沈桂荣、曹雅萍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相关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8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840元,由原告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911元,由被告沈桂荣、曹雅萍负担249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除本次仲裁事项外,公司再无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诉讼事项的结果对公司全年度经营业绩无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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