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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09年11月16日 2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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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新材于2009年11月14日收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赣民三终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关于公司与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星火有机硅厂侵权纠纷一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相关内容如下: 1)公司承认末经星火有机硅厂同意聘用了其部分技术人员帮助开车进行有机硅生产,对此,公司表示歉意。 2)公司同意补偿星火有机硅厂1600万元,该款在2009年11月30日前付清。 3)星火有机硅厂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4)星火有机硅厂与公司就本案讼争有机硅生产技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不再存有纠纷。 5)一审案件受理费466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640元减半收取23320元,共计69960元,由公司与星火有机硅厂各负担34980元。 公司控股股东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3日出具《承诺函》,承诺若因上述诉讼造成公司的一切损失由伟伦投资给予公司足额补偿。 公司收到本案的民事调解书后,伟伦投资又明确表示,将切实履行上述承诺,该案的补偿款1600万元全部由大股东伟伦投资承担,故此案的调解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会造成任何影响,对公司目前及以后的生产经营情况也不会产生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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