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1年06月09日 07:43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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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8日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法院)送达的传票、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文书,事由为山西御花园时代广场有限公司(原告)诉山西省襄垣县出口煤公司五阳煤炭集运站、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通海煤焦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已更名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通海煤焦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等十二被告有关山西大平煤业有限公司(下称:大平煤业)股权纠纷案。 原告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李海水、张锦波、李爱琴、赵玉中、郭玉中分别将所持大平煤业35%、10%、12%、10%、12%、11%股权返还于原告,或判令十二被告连带赔偿其因侵害原告投资权益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判令十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根据法院通知,其将于2011年7月11日开庭审理本案。 公司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拥有大平煤业35%股权已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并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公司将积极应诉。 本摘要仅供参考,以当日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全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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