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1年05月03日 20:24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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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刑事判决书,就公司紫金山金铜矿铜矿湿法厂于2010年7月发生污水渗漏事故一案,维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1)龙新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单位公司紫金山金铜矿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万元,原已缴纳的行政罚款九百五十六万三千一百三十元予以折抵,尚需缴纳二千零四十三万六千八百七十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清。其它五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至三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缓刑),并处罚金。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摘要仅供参考,以当日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全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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