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根据有关规定,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要求下列控股子公司就公司对其担保提供相等额度的信用反担保: 要求宜都东阳光化成箔有限公司(下称:宜都化成箔)、乳源东阳光电化厂(下称:电化厂)就公司已提供的担保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金额合计482,176,390.14元;公司董事会已审议通过向控股子公司宜都化成箔、宜都东阳光高纯铝有限公司、电化厂提供总额10亿元人民币的担保额度(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该等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合计700,000,000元,现要求该等控股子公司提供相应反担保,反担保金额合计700,000,000元;上述反担保期限均与公司提供担保期限一致。 上述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摘要仅供参考,以当日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全文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