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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法院)有关《立案通知书》,就公司诉张家口德泰全特种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德泰全)及张志欣一案,经审查后予以受理。案件基本情况如下: 2008年3至9月份,公司作为需方与作为供方的被告德泰全(签订合同时名称为张家口万隆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先后签订了五份钢坯买卖合同。之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先后向德泰全支付货款人民币12025.7万元,但德泰全收到货款后却未按照约定供货。公司多次要求德泰全返还货款,德泰全虽多次承诺返还,但时至今日仅返还100万元。2009年11月,公司与德泰全签订《抵押合同》,约定德泰全以部分机器设备价值约262,776,305元作为上述合同预付货款119,800,000元及续签合同项下预付货款的抵押担保。2010年1月,被告张志欣向公司出具《担保承诺书》一份,承诺对德泰全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 为此,公司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返还货款人民币11925.7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目前公司对上述款项已计提坏帐准备4810.28万元。 本摘要仅供参考,以当日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全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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